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省有关单位:
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小企业局《关于开展2018年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享受科技创新进口免税政策资格申报工作的通知》(工企业函〔2018〕27号)要求和《关于“十三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6〕70号)、《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16〕7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省开展2018年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以下简称示范平台)享受科技创新进口免税资格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示范平台(技术类)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属于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范围,且平台类别为技术类;
2.资产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
3.累计购置设备总额(国产和进口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4.具有良好的服务资质和业绩,年服务中小企业在150家以上,用户满意度在90%以上;
5.在专业服务领域或区域内有一定的声誉和品牌影响力。
二、符合条件的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技术类)向所在地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要求提交相关申请材料。
三、请各地市中小企业主管部门组织好辖区内示范平台享受科技创新进口免税资格申报工作,并于3月20日前会同财政、海关、税务部门将审核意见及符合免税条件的示范平台相关纸质材料一式八份报送我局(技术进步处),并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电子版材料。省有关单位申报材料于3月20日前一式八份直接报我局(技术进步处)。
广东省中小企业局
201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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